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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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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3 09: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外资产成本的计算
新移民在成为加拿大居民时,通常只会将资产的一部分带入加拿大,而另一部分则留在境外。加拿大政府对移民登陆前的资产本金不征收任何税项,但这笔资产所带来的收益及移民登陆后的资产增值部分,却是加拿大政府征收税项的目标,那么,资产本金又是如何计算的呢?关于这一问题,税法有特别的规定,即按成为加拿大居民那一天的公平的市场价值来算。这种成本叫做假定成本,税法假定的是新移民在成为居民的那一时刻将其资产出售并立即按市价买回,而这一重新买回的价格就是新的成本,也就是移民登陆时的资产本金。这一规定的好处是,移民之前产生的资产增值部分就不用在加拿大交税了。
例如:张先生在2000年相当于10万加元的价格在中国买了一套住宅,2005年他成为加拿大居民时,该套住宅已经增值至18万加元,2009年,张先生以25万加元的价格售出该套住宅,那么,对于张先生来说,资本增值是25万-18万=7万,资本增值的应纳税收入为7万元*50%=3.5万元。
为了充分利用这一规则,新移民应注意保存完整的有关其资产的材料及市场价值的信息,以作为将来可能使用的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在所得税法里的假定的出售是法律上想象的,并不需要真实的买卖交易,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及计算资本增值或亏损,假定出售的资产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基金及证券的价值评估 债务的取消或减少 不动产的价值评估 赠予资产
  • 纳税人离开加拿大成为非税务居民等

海外资产的证明
有些新移民认为在报税时填写了海外资产申报表,即T1135表,就证明了海外资产的情况,其实不然,海外资产申报表仅仅是纳税人对其所拥有海外资产的一个总结,一旦纳税人与税务局之间发生争执,纳税人有义务证明所报的海外资产的真实性。根据海外资产类别的不同,纳税人需要保存不同的证明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海外存款的证据

    海外银行的存款证明 海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
  • 在海外拥有的支票、汇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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